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是什么法律规定?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简单来说,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首先,关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法律允许父母双方先自行商量确定,也就是协议。这是考虑到父母最了解自己和孩子的情况,自行协商更具灵活性和自主性。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六上午父亲去母亲住处看望孩子,或者每个月孩子可以跟父亲共度一个周末等。
要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那就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定,比如子女的意愿(如果子女有一定的认知和表达能力)、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 。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探望方有吸毒、酗酒等不良习惯或者有暴力倾向等,人民法院会依法中止探望。不过,这只是暂时的,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提出中止探望请求的主体,可以是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也可以是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并且,有权作出中止探望决定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相关概念: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拥有的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的权利。
看望式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式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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