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对方该如何探视?

刚离婚,孩子判给了对方,我很想念孩子,想要去探视。但我不知道具体该怎么操作,是直接去对方家里,还是需要提前商量时间地点?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保障我的探视权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探视方式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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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是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的,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的 。 首先,关于探视的方式和时间,法律提倡双方先自行协商。比如可以商量一周探视几次,是在周末还是工作日的某个时间,是在直接抚养方家里探视,还是去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亦或是把孩子接走一段时间再送回。这就是常见的两种探视方式,一种是探望性探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另一种是逗留性探视,也就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要是双方无法就探视的方式、时间达成一致,那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例如,如果一方有不良嗜好,像吸毒、酗酒等,可能会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法院可能就会谨慎判定探视方式和时间,甚至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中止探望。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而且,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另一方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法院有权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相关概念: 探望性探视: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视: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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