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探视权有哪些,是如何规定的?
刚和另一半离婚,孩子判给了对方。我很关心孩子,也希望能经常见到孩子。想了解一下,离婚后我的探视权具体都包括什么,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呢?比如我能以什么方式、在什么时间去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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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探视权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夫妻离婚后,没直接带孩子的那一方有去看望孩子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权的具体内容如下:首先是探视方式,包括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一般就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指定地点看望孩子;逗留式探望则是在约定时间内,将孩子接到自己生活场所短暂居住 。其次是探视时间,这个可以由双方根据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协商确定,比如每周探视几次、每次探视时长,节假日、特殊日子的探视安排等。 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履行协助义务,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还能向法院起诉维权。另外,如果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比如探视方存在暴力、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孩子成长的情形,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等不利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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