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法律有规定探望孩子的时间吗
刚和另一半离婚,孩子归对方抚养。我特别想念孩子,想知道法律在这方面有没有明确规定我能在什么时间去探望孩子呀?是有固定的天数,还是怎么安排的,想了解一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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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法律对于探望孩子的时间并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 首先,法律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也就是说,法律尊重父母双方自行协商的结果。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或者每月探望两次等,还能约定具体在周几、什么时间段探望。要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如孩子的年龄、生活学习情况、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来做出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离婚时法院一般会判决一个月探视两次到四次,但这不是绝对的标准。比如,如果孩子年龄较小,可能需要更频繁地与非直接抚养方接触,法院可能会适当增加探望次数;要是非直接抚养方工作繁忙,居住地址离孩子较远等,法院也会综合考虑来确定合理的探望时间。总之,一切都是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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