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父或母还可以去探望孩子吗

我刚离婚,孩子归对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知道自己有没有权利去探望。我不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也担心对方会拒绝我探望孩子,所以想了解一下离婚后到底能不能去探望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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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或母是可以去探望孩子的。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法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意味着,从法律层面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能够去探望孩子,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来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 不过,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比如,探望方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不良习性可能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等情况。但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并且,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而不能一方私自决定不让另一方探望。 如果一方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需注意,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要是子女已满八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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