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钱,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


在探讨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钱,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诈骗罪的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诈骗的核心在于通过欺骗手段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物。 而赌博本身是一种靠运气决定输赢的活动,通常参赌者对于可能面临的输赢风险是有一定认知的。不过,如果有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情况就变得复杂了。在这种情况下,表面上看似是正常的赌博,但实际上参赌者的输赢结果是被行为人操控的,这已经违背了正常赌博的随机性和公平性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对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行为,一般是按照诈骗罪来定罪处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从这个批复可以看出,虽然提到了赌博罪,但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钱的本质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通过设置圈套,让参赌者误以为是正常的赌博,从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自己的财物,这与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相契合。例如,行为人通过使用作弊工具、控制牌局结果等手段,使得参赌者在根本没有获胜机会的情况下参与赌博并输钱,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欺骗行为。 此外,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还需要考虑骗取财物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只有达到相应的数额标准,才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钱的行为,通常构成诈骗罪。这种行为既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