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离婚协议就算离婚了吗


签署离婚协议并不算是离婚。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它只是离婚的前置程序,为离婚事宜搭建了一个框架,但要真正完成离婚,还需要进一步的法定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指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表明,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这意味着,即便签署了离婚协议,如果没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程序,领取到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仍然存续。离婚登记是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定标志。只有在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时(诉讼离婚的情况),婚姻关系才会解除。例如,张三和李四签了离婚协议,但一直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之后两人又一起生活,在法律上他们依然是夫妻关系。 相关概念: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及相关事宜达成的书面约定。 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发放离婚证,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