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婚后房产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婚后房产的效力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说,一方擅自出售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夫妻婚后房产通常属于共同共有。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拥有一件东西,要把它卖掉得两个人都点头才行。 但是存在特殊情况,如果第三人是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买卖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这里的“善意购买”,简单说就是买房的人在买房子的时候并不知道卖房的一方没有得到配偶同意,是真心以为房子就是卖房人能单独决定出售的。“支付合理对价”就是出了和房子价值差不多的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就明确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是遇到这种事,没同意卖房的一方虽然不能追回房子,但有权请求对方按其所占份额予以赔偿。比如夫妻对房子各占一半份额,那没同意卖房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房子一半价值的损失。 另外,如果这套婚后房产实际上是房屋所有者的个人财产,比如是一方用自己的婚前财产全资购买,并且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那么另一方就无法干预其出售行为。 相关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在夫妻关系中,婚后很多财产都是共同共有的状态,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善意购买:也叫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合理对价:就是交易的价格是符合市场行情和公平原则的,不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