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私自出售具有法律效力吗?


夫妻共有房屋私自出售的法律效力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那么该房屋买卖行为是有效的。这里的“善意购买”就是说第三人在买房子的时候,不知道房子是夫妻共有的,也没有和卖房的一方串通起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支付合理对价”就是给出的价格是符合市场行情的;“办理不动产登记”就是完成了房子产权的过户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无权主张追回该房屋。不过,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其次,如果购房人不构成善意取得,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比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约定的价格明显不合理,远远低于市场价格,而且转让价款也没有实际支付,就算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由于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该出售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这是因为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一致。 另外,如果第三人系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夫妻另一方可以追回房屋。要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这种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即便已经过户,夫妻另一方也可以主张追回该房屋。 相关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