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街头卖唱是否侵权?
我平时喜欢唱歌,想在深 圳街头卖唱赚点钱,但又担心会涉及侵权问题。不太清楚在这种公开场合演唱别人的歌曲,会不会侵犯到歌曲作者或者版权方的权益。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知道在深圳街头卖唱到底会不会构成侵权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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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街头卖唱是否侵权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表演权。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果街头卖唱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演唱受著作权保护的歌曲,从法律层面来讲,这种行为可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因为卖唱通常是一种公开表演的形式,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进行表演,就可能违反了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由于街头卖唱的分散性和不确定性,很难做到对每一首演唱的歌曲都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且,《著作权法》也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的情形。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等。如果街头卖唱完全是公益性质,不收取任何费用,那么有可能符合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卖唱者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卖唱收取观众的打赏等费用,那么这种行为就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很可能构成侵权。
所以,在深圳街头卖唱存在侵权的风险,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卖唱 行为。为了避免侵权纠纷,卖唱者可以尽量选择演唱进入公有领域(即著作权保护期已过)的歌曲,或者在演唱前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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