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中午出了事是否算工伤?


要判断临时工中午出了事是否算工伤,需要依据具体情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认定。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临时工”这个概念,在法律层面并没有“临时工”的说法,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如果临时工中午出事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比如在中午加班工作时受伤,那就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要是在中午下班吃饭期间,在公司食堂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虽然不是直接在工作,但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吃饭也是为了后续能更好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也可能依据第十四条第二项被认定为工伤。而如果是在中午下班回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就符合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所以,临时工中午出了事是否算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来判断。若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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