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要求继续承租合理吗?


在讨论承租人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要求继续承租是否合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买卖不破租赁”这个法律概念。简单来说,“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原租赁关系依然有效,承租人可以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条文,如果承租人是在正常的租赁期限内,并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占有使用租赁物,那么当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比如房屋被出售,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要求继续承租。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承租人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要求继续承租都是合理的。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影响这一原则的适用。 首先,如果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租赁物已经被抵押,并且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导致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此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抵押权设立在先,租赁权设立在后,那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就不适用。也就是说,承租人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要求继续承租。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更倾向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其次,如果租赁合同本身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比如合同是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也无法适用。因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租赁关系存续期间”。 此外,如果承租人存在违约行为,比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等,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即使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承租人也不能再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要求继续承租。 综上所述,承租人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要求继续承租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情况下,如果承租人在正常租赁期限内且无违约行为,其要求继续承租是合理的,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存在上述特殊情况,其要求可能就不合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