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劳动合同就是离职证明吗?

我最近跟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只给了我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没给离职证明。我想再找新工作,不确定这个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能不能当作离职证明用,想了解下它们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具体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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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离职证明不是完全等同的,二者存在一定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看,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合同期限内,因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出具的文本。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决定提前结束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因个人发展原因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用人单位就需要出具该证明。而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它的范畴相对更宽泛,包含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等多种情形。 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若不出具,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在实际应用中,虽然二者都能表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离职证明有时更侧重于证明劳动者已经离开原单位这一事实,在劳动者寻找新工作时,新的用人单位可能更希望看到专门的离职证明,以确认劳动者与其他单位不存在潜在的劳动关系纠纷等问题。 总之,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离职证明虽有联系,但不能简单地认为它们是完全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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