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有什么区别?
我从原单位离职后,新单位要求我提供相关证明。我不太清楚离职证明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区别,不知道该给新单位提供哪个。想具体了解下二者在出具主体、时机、作用等方面到底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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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主要有以下区别: **出具主体不同**:离职证明一般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通知书。比如,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个书面通知就是离职证明。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的,用于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文件,用人单位出具此证明是法定责任。 **出具时机不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通常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依法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若用人单位未出具,劳动者可依法要求其出具。离职证明通常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出具。若劳动者未按要求出具就离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用不同**:离职证明主要是给新的用人单位作为参考,证明劳动者已从原单位离职。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更多是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实的法定确认,在涉及劳动纠纷、社保公积金转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劳动者要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就需要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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