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辞退补偿有2n+1吗?

我被公司辞退了,听人说辞退补偿有2n+1这种情况,不太确定是不是真的。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存不存在2n+1的辞退补偿情况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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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辞退补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2N + 1”这样法定的辞退补偿标准。我们先来解释一下这里面涉及的概念。“N”指的是经济补偿,它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N”则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的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理由就辞退员工,员工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N”的赔偿金。 “+1”在法律上对应的是“代通知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里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就是我们所说的“代通知金”。 综合来看,并没有“2N + 1”这种法定的统一补偿模式。通常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2N”的赔偿金;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支付“+1”的代通知金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需支付“N”的经济补偿。所以,劳动者在遇到被辞退的情况时,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准确判断自己应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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