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务派遣合同解除是否有赔偿?

我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了合同,被派到现在的单位工作。最近公司说要解除合同,也没说为啥。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就想问问,像我这种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的情况,公司会不会给我赔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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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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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中,合同解除是否有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务派遣合同。它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 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自身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若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还有一种情况,当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即(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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