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
我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心里很疑惑。公司说我不符合要求,但我觉得自己表现还可以。我想知道在试用期这种情况下,到底什么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会有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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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分析: -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确实是员工不满足录取条件,比如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如学历造假、工作技能达不到岗位要求且有明确证据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多次旷工等)、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 若是用人单位认为员工能力不符合要求,但又没有充分证据,此时辞退劳动者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外,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其次,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来看: - 如果是劳动者自己提起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是不会有经济补偿的。 - 但若是属于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辞退劳动者等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从而与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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