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否有破坏公共交通工具罪?
我想了解下,在咱们国家的刑法里,是不是有破坏公共交通工具罪这么个罪名呢?我听说有人故意破坏公交车,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不知道这种行为在刑法上有没有对应的罪名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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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确实存在破坏公共交通工具罪。下面将为你详细介绍这个罪名。 首先,破坏公共交通工具罪的定义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倾覆”,通俗来讲就是车辆、船只等翻倒,航空器坠落;“毁坏”则是指交通工具受到严重破坏或者完全报废,无法正常运行。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威胁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判断是否构成破坏公共交通工具罪,关键在于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比如,破坏了汽车的刹车系统,这就很可能导致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严重事故,就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但如果只是破坏了交通工具上的一些不影响安全行驶的设施,如座椅、车窗等,一般不构成此罪。 总之,刑法设立破坏公共交通工具罪,是为了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对那些故意破坏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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