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股权收购和强制收购股权有区别吗?
我在研究公司股权相关事务时,看到有强制股权收购和强制收购股权这两种说法,有点搞不清它们到底是不是一回事。想了解下在法律层面,这两者有没有区别,具体的差异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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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语境中,“强制股权收购”和“强制收购股权”本质上表达的核心意思相近,都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违背股权所有者的意愿,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股权进行收购的行为。 强制收购股权往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里的收购就是一种强制收购股权的情况,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有义务配合,这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种保护机制。 而“强制股权收购”,除了可能基于上述法定情形外,还可能基于合同约定。比如在一些投资协议中,可能会设置强制股权收购条款。当出现特定触发条件时,如公司业绩未达到约定标准、违反某些重要约定等,投资方有权强制要求公司或其他股东按照约定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这种强制收购是基于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是一种契约性的强制。 虽然两者都带有“强制”的属性,但它们的依据来源有所不同,“强制收购股权”更强调法定情形,“强制股权收购”涵盖范围更广,既可能是法定也可能是约定的情况。不过在实际应用中,人们常常会将这两个概念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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