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罚和不予处罚是否有区别?
我最近在了解行政处罚相关知识,看到有免罚和不予处罚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是不是一回事,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免罚和不予处罚有没有区别,区别又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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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罚和不予处罚是有区别的。首先来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免罚,通常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违法,但是基于某些特殊的原因,执法机关决定不对其进行处罚。而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违法,或者虽然行为违法,但存在法定的情形,使得执法机关不给予处罚。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所说的不予处罚,强调的是行为要么不构成违法,要么存在法定的豁免情形。而免罚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定义,但在实际执法中,可能是考虑到行为人的立功表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比如,某人实施了轻微的违法行为,但在执法机关发现前,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了违法后果,并且有立功表现,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可能会决定免予对其处罚。总的来说,免罚是在违法事实成立的基础上,基于特殊情况不处罚;不予处罚则更多是因为行为本身不符合违法构成要件或存在法定不予处罚情形。二者的适用条件、考量因素和法律意义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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