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拆迁还有人头费吗?
要确定离婚后是否还有拆迁人头费,需要分多种情况来看:
首先,从人头费的性质来讲,人头费是拆迁补偿中依据家庭人口数给予的补偿款。
若离婚后户口仍在拆迁房内,且房子为共有财产,那么一般是可以共享这份费用的。因为户口在表明与该房屋所在区域仍有一定关联,同时作为共有财产的房屋被拆迁,基于人口数的补偿自然有份。例如夫妻共同房产拆迁,一方离婚后户口未迁走,就可能获得人头费。
若户口迁出,意味着与该房屋所在地的关联减弱,通常无法享受人头费补偿。比如离婚后将户口迁至其他地方,原房屋拆迁时,一般就不能再获得人头费。
若房屋已经作了分割,比如离婚时房屋已明确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再对该房屋享有权益,那么通常也无法享受这项补偿。
从人头费的发放状态来看,如果人头费是依据被拆迁人的身份才能够享有的安置补偿权益,在离婚的时候,还没有对这个权益进行分割,并且这人头费也还没有实际发放下来,那么在离婚之后,这个人头费就应该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要是人头费已经实际发放了,并且很明确是专门针对特定的被拆迁人的补偿,通常情况下,这人头费就属于被拆迁人的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另一方是没有权利要求去分割的。不过,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对拆迁安置这件事作出了贡献,那就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形来主张相应的权益。
法律依据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具体到离婚后拆迁人头费问题,还需依据本地拆迁政策与法律法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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