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罪可免活罪难赦有法律依据吗?
我听说有‘死罪可免,活罪难赦’这种说法,不太明白它在法律上有没有依据。我就想知道,在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里,对于一些严重犯罪但又不至于判死刑的情况,是怎么处理的,这说法能不能对应上法律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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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罪可免,活罪难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但它反映了一定的法律逻辑和司法实践情况。从法律概念来讲,“死罪可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虽然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本可能面临死刑的处罚,但由于存在某些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最终没有被判处死刑。 在我国《刑法》中,有许多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例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还有,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活罪难赦”则表示即便不被判处死刑,犯罪人仍然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除了死刑,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还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当犯罪人不被判处死刑时,可能会被判处其他刑罚。比如,一个人犯了故意杀人罪,但有自首情节,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不判处其死刑,而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这就是“死罪可免,活罪难赦”在法律实践中的一种体现。所以,虽然这句话不是正式法律用语,但它所表达的意思与我国的刑事法律原则和司法实践是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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