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免除刑罚该如何适用,与免刑情节的关系是什么

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案例,对免除刑罚这块不太明白。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判定中,免除刑罚到底要怎么适用呀?它和免刑情节之间又有着怎样的关系呢?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让我弄清楚其中的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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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刑罚,全称免除刑事处罚,简称免刑,是指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免除刑罚。 关于免除刑罚的适用,需要严格遵循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的原则。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具体来说:一方面,免除刑罚的行为要犯罪情节轻微,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区别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显著轻微”,同时又与“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相区别,判断犯罪情节是否轻微要立足于犯罪事实,同时考虑量刑情节;另一方面,免除刑罚必须具备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多个条款涉及免除刑罚的情况。比如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免除刑罚与免刑情节关系密切。“犯罪情节轻微”既包括了定罪情节轻微也包括了量刑情节轻微,其中量刑情节轻微包含犯罪中止、防止过当等免刑情节 。刑法第三十七条是对免刑适用的原则性规定,而各种免刑情节则是刑法总则和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的免刑根据,二者是免刑适用的一般原则与具体内容的关系。也就是说在适用免刑时要以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原则为指导,以具体的免刑情节为依据,来决定是否免除处罚以及采取何种非刑罚处理方法。 相关概念: 免除刑罚: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免除刑罚。 免刑情节: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可导致免除刑罚的具体情节,像犯罪中止、从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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