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要约邀请是否有法律责任?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比如常见的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都属于要约邀请。简单来说,要约邀请就是邀请别人来跟自己谈交易的一种表示,它本身并不构成合同的直接内容。 从一般意义上讲,发出要约邀请通常不需要承担合同责任。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一种初步的表达,它没有直接设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发出要约邀请就完全没有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在发出要约邀请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那么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如果要约邀请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对方也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相关的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发出要约邀请一般不承担合同责任,但如果存在欺诈、虚假宣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时,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