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办证时间是否有限制?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听说现在有离婚冷静期。我们在冷静期内都考虑好了要离婚,但不知道去办理离婚证有没有时间限制。要是错过了某个时间,是不是就不能顺利离婚了?希望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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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冷静期相关的程序中,办证时间是有限制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及离婚协议书(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就是说,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超过了这个三十日的时间限制,那么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之后双方仍然想要离婚,就需要重新申请离婚登记,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等一系列程序。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给当事人离婚冷静期回执单开始计算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办证时间是有着明确且严格的限制的,当事人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以免影响离婚登记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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