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立案前主动退贿赂有什么档次划分吗?
我之前收了别人的贿赂,现在心里一直不安。听说在未立案前主动退贿赂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情况,我想知道未立案前主动退贿赂是不是有档次划分呀?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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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规定里,并没有明确提及未立案前主动退贿赂存在所谓“档次”的官方说法,但主动退还贿赂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认定上有着不同的影响和考量。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主动退还贿赂体现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降低以及对错误行为的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而如果在未立案前主动退还贿赂,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影响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认定。 要是在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一般不认定为受贿。这里的“及时”通常理解为没有明显的时间拖延,是基于本人主观上不想受贿而退还。比如刚收到贿赂,意识到错误后马上就退还了,司法机关通常不会将其认定为受贿行为。 但如果收受财物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则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不过,主动退还这一情节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依据《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主动退还贿赂可以被视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法官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可能会适当减轻处罚。 所以,虽然没有“档次”的划分,但主动退还贿赂的时间节点、主观动机等因素,会在法律认定和量刑上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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