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进项发票是否有时间限制?


在我国,开进项发票是存在一定时间限制情况的。首先我们要明确进项发票的概念,进项发票是指企业在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中,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的发票。 从增值税抵扣的时间角度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取得这些发票后,不受原来规定的必须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确认等时间限制了,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即可。 然而,虽然取消了认证确认等期限,但在实际业务中,也并非毫无时间上的约束。企业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是指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就要求企业在业务实际发生时,及时取得进项发票,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如果企业拖延取得发票,可能会导致会计信息不准确,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同时,税务机关也可能会对企业的发票取得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果发现企业存在不合理的延迟取得发票等情况,可能会要求企业作出解释,甚至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此外,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合法有效的进项发票等扣除凭证,否则可能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虽然增值税抵扣方面取消了部分时间限制,但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仍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进项发票,以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