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三个月是否正常?
我找了份新工作,签的劳动合同,但试用期居然有三个月,我有点疑惑,想知道这正不正常?主要是想了解从法律规定方面来说,试用期三个月有没有问题,自己该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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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三个月是否正常,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试用期的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来规范的。根据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上限也不同。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如果您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三个月是正常且合法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但要是您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或者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规定的试用期上限分别是一个月和二个月,那约定三个月试用期就不合法了。 当遇到试用期不合法的情况,您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总之,要依据您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判断试用期三个月是否正常。 相关概念: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是没有明确具体的终止时间,在符合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条件下,还是可以解除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当该项工作完成时,劳动合同就终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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