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权是创造成果权吗?


商业秘密权是否属于创造成果权需要从两者的概念和特点来分析。 首先解释一下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权就是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比如一家公司拥有独特的生产工艺,这就是商业秘密,公司对这个工艺拥有商业秘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而创造成果权一般指的是基于人类创造性智力劳动所产生的成果的权利,例如著作权、专利权等。创造成果通常强调创造性,是人类通过独特的智力活动创造出来的新的作品、技术等。 商业秘密权和创造成果权有一定的联系,但也有区别。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可能是具有创造性的成果,但商业秘密权更侧重于信息的秘密性和商业价值,而创造成果权更强调创造性本身。并非所有的商业秘密都一定是创造性的成果,有些商业秘密可能是通过长期积累的经营信息等,不一定具有很高的创造性。所以,不能简单地说商业秘密权就是创造成果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