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有使用许可是否必须在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
我有一个商标,打算许可给别人使用,想采用专有使用许可的方式。但不太清楚这种许可方式是不是一定要在使用许可合同里明确写出来,不明确约定会有什么后果,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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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有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在合同约定的地域、期限及方式等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承担在该范围内不允许包括注册人自己在内的任何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义务。在这种许可方式下,被许可人获得了该商标在特定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 从法律角度来看,商标专有使用许可最好在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商标专有使用许可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如果不明确约定,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诸多问题。例如,若合同未明确是专有使用许可,可能会出现商标注册人同时许可多个主体使用该商标,或者注册人自己也在使用该商标的情况,这就会与被许可人的预期产生冲突。被许可人可能认为自己获得了专有使用权,但由于合同未明确约定,无法对抗商标注册人或其他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 而且,在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如果合同没有明确是专有使用许可,被许可人可能在维权过程中面临困难。因为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独立的诉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被许可人的这种权利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所以,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进行商标专有使用许可时,应当在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内容,包括许可的方式(专有使用许可)、许可的范围、期限等重要事项。这样可以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清晰明确,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和纠纷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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