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商标权是否属于其他业务收入?
我公司最近打算出售商标权,在财务处理上不太确定出售商标权获得的收入该怎么归类。想了解下从法律和财务规定的角度,出售商标权所得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吗?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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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和相关规定中,要判断出售商标权是否属于其他业务收入,需要先明确几个概念。 商标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商标权就符合这个定义,它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没有具体的实物形态。 对于其他业务收入,它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比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使用权实施许可、固定资产出租等取得的收入。 而出售商标权,其实质是企业对无形资产的处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等相关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而不是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其他业务收入通常是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但并非主营业务的经常性收入,出售商标权这种行为并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范畴,它是一种非经常性的资产处置行为。所以,出售商标权不属于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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