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标抢注是否合法?

我设计了一个很有创意的商标,还没来得及注册,就发现有人抢先去注册了。我想知道这种商标抢注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吗?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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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抢注
  •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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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商标抢注。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抢先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该商标的行为。一般来说,正常的商标申请注册是合法的,这是遵循商标注册的先申请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就体现了先申请原则,鼓励市场主体及时对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保护。 然而,如果抢注行为存在恶意,那就是不合法的。恶意抢注通常表现为抢注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进行抢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了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例如,如果他人已经将某个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了知名度和影响力,而抢注人在明知这种情况下,仍然抢先注册该商标,这种行为就是恶意抢注,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如果遭遇了恶意抢注,被抢注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商标已经注册成功,还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总之,商标抢注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合法或不合法,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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