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认定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就一定是全责吗?
我前段时间出了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我负有责任。我不太明白,这个负有责任是不是就意味着我要承担全部责任啊?我感觉对方好像也有一些过错,所以想问问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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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交警大队认定一方负有责任并不等同于其要承担全部责任。下面为你详细解释。首先,来了解一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概念。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交警根据事故发生的各种情况,比如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一般来说,责任划分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这几种情况。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所以,当交警认定你负有责任时,并不必然是全责。有可能是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这需要结合具体的事故情况来判断。比如,在两车相撞事故中,若双方都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就很可能是按双方过错程度划分主次责任或者同等责任,而不是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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