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通俗来讲,就是本来该由一个人继承的财产,在他还没拿到手的时候他去世了,那么这份财产就由他的继承人来继承。 要判断转继承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如果在转继承过程中,没有遗嘱明确表明该财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那么转继承所得的财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一般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甲在父亲去世后,遗产分割前也不幸离世,甲的妻子乙通过转继承获得了甲应继承的那部分遗产。如果甲的父亲没有留下遗嘱说明该财产只归甲个人所有,那么乙转继承得到的这笔财产就属于乙和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存在遗嘱明确指定该财产仅由转继承人一方继承,与配偶无关,那么该财产就属于转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写明“我名下的房产由我的儿子丙继承,且该房产仅作为丙的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在发生转继承时,即便丙的配偶丁参与了转继承程序,该房产也不属于丙和丁的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