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式有哪几种?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在我国,政府采购有多种方式,它们各自有不同的适用场景和特点。 第一种是公开招标,这是最常见的采购方式。它就像是一场公平的比赛,采购人通过公开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充分竞争,能让采购人以合理的价格获得优质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缺点是程序相对复杂,耗时较长。 第二种是邀请招标,它和公开招标不同,采购人会向特定的供应商发出邀请。《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邀请招标相对公开招标范围小一些,但也能保证一定的竞争性。 第三种是竞争性谈判,当采购人在紧急情况下需要采购,或者采购的技术规格不明确等情况下适用。根据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谈判小组会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种是单一来源采购,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采购方式,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采用。比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这种方式缺乏竞争,但在特殊情况下能满足采购的紧急需求。 第五种是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会向多家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他们报出价格,然后从中选择价格最低且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