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违约金是否在保证的责任范围内?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保证责任的事务,签了相关合同。现在出现了一方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我不太清楚按照民法典规定,这个违约金是不是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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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违约金是否在保证的责任范围有明确规定。 首先,保证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这就是说,正常来讲,如果没有其他特别约定,违约金是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打个比方,甲向乙借钱,丙作为保证人,如果甲到期没还钱还产生了违约金,在没有特别约定时,丙对于甲要支付的违约金也有保证责任。 不过,法律也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也就是说,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不承担违约金的保证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就不在保证责任范围内。 比如,在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双方特意写明保证人只对主债权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出现违约情况时,保证人就不用对违约金负责。 总之,判断违约金是否在保证责任范围,关键看保证合同中有没有相关的特别约定,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则通常在保证责任范围内。 相关概念: 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需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通俗讲就是,有人借钱,另一个人担保,要是借钱的人不还钱了,担保人就得按照约定来还钱。 主债权: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本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那个主要的债权,比如借款合同里的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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