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拆迁补偿是如何走程序的?


拆迁补偿程序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拆迁准备阶段。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相关区、县政府机关。区、县政府机关接着通知多部门采取一系列限制措施,比如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迁入、停止办理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房屋买卖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相关工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这些通知会以公告形式公布,暂停办理期限一般为12个月,如需延长要按规定申请。 然后是补偿方案制定阶段。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要是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接下来是协议签订阶段。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明确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 若在补偿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会进入裁决拆迁阶段,由相关部门进行裁决。 最后是强制拆迁阶段,但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总之,拆迁补偿程序是为了保障拆迁工作合法、公平、公正进行,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大家要了解这些程序,在遇到拆迁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相关概念: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