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有哪些新规定?


拆迁新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补偿方面**: - **补偿范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并且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特殊情况补偿**:从2024年相关规定来看,对于农民家中从祖上流传下来的房屋,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流传下来的,即便没有证件,因特殊历史背景也算合法,可获全额补偿。只要房子建造时符合当时政策规定,都可获得赔付。同时,现在实行双向补偿制度,不仅有房屋补偿,还有宅基地补偿。农村拆迁时农民还可获得最低2万元的拆迁过渡期安置补偿费等。 **拆迁程序方面**: - **征收决定主体**:拆迁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比如因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发展等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形需要拆迁时,由相应政府作出决定。 - **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权益保障方面**: - **评估异议处理**:若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禁止行为**:中央规定拆迁“六不准”,包括不准强拆、不准夜拆、不准断水断电断路、不准强制性拆除、不准暴力拆除、不准株连式拆除,旨在保护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