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我在处理税务相关事务时,对国债利息收入这一块不太清楚。听说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说法,我想知道国债利息收入属不属于这一范畴呢?这对我的税务处理很关键,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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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国债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我们首先得了解几个关键概念。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简单来说,就是现在多交税,未来少交税的情况。而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会计和税法的角度来看,国债利息收入在会计上会确认为收益,但在税法上是免税的。这就形成了一种差异,但这种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并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这表明国债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直接予以扣除的,不存在未来可抵扣的情况。所以,国债利息收入不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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