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电视直销广告是否属于要约?

我最近看到一个电视直销广告,上面介绍的产品特别吸引人,详细说明了产品的功能、价格等信息。我有点心动想买,但不太确定这种广告在法律上算不算是要约。我想知道它到底是不是要约,这会对我购买行为产生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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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要约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电视直销广告是否为要约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明确地向另一个人表示自己想要和对方达成某种交易,并给出了交易的具体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内容要具体确定。这意味着要约中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像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等关键信息都要明确。其次,要约人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一旦对方同意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就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对于电视直销广告而言,它是否构成要约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电视直销广告详细地介绍了产品的各项信息,包括名称、规格、价格、性能等,而且有明确的销售意图,比如表明“数量有限,先到先得”等类似内容,让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只要做出购买的意思表示,销售者就会按照广告内容与之订立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电视直销广告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要约。 相反,如果电视直销广告只是对产品进行一般性的宣传和介绍,没有明确的数量、价格等关键交易条件,或者只是一种吸引消费者的促销手段,没有表明一经消费者承诺就受约束的意思,那么它通常会被认定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常见的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电视直销广告如果只是起到吸引消费者注意、引发兴趣的作用,而不是直接促成交易,就属于要约邀请。 当电视直销广告被认定为要约时,消费者一旦做出承诺,合同即成立,双方都要受合同约束。如果销售者不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广告是要约邀请,消费者的购买意向则是一个新的要约,销售者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拒绝这个要约。所以,判断电视直销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对于消费者和销售者的权利义务有着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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