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擅自处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

我和我爱人婚后有一套房子,登记在我爱人名下。结果他没跟我商量,就把房子卖给别人了。我知道后很生气,想问问他这种擅自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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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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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有财产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夫妻共有财产,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在结婚后共同获得的财产,这些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比如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双方的工资收入等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的平等处理权意味着,对于重要的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那么擅自处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呢,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是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有财产,并且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这种情况下,处理行为可能是有效的。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在不知道该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同时完成了财产的交付或者登记等手续。比如在房屋买卖中,买房人不知道该房屋是夫妻共有,支付了合理的房价,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买房人就可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夫或者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是,如果第三人不是善意取得,比如第三人明知该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就进行处理,那么这种处理行为就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例如,第三人知道房子是夫妻共有,但仍然和一方签订买卖合同购买该房屋,那么没有经过同意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 此外,如果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擅自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效力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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