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婚前财产,婚后一起还房贷,离婚时该怎么算?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还贷的概念。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这套房子在婚前购买,它就属于购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婚后一起还房贷,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为这套房子偿还贷款,这部分还贷资金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 在离婚时,对于这种情况的房产分割,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简单来说,就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房子的归属。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会把房子判给婚前购买并登记名字的一方,剩余未还的贷款也由这一方继续偿还。但是,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这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获得房子的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计算补偿数额时,通常会先算出婚后共同还贷的总额,再算出共同还贷部分占总房款(包括首付和贷款)的比例,然后用这个比例乘以离婚时房子的市场价值,得到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价值,最后将这个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例如,房子总价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婚后夫妻共同还贷20万,离婚时房子市值150万。共同还贷部分占总房款的比例为20÷100 = 20%,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价值为150×20% = 30万,那么获得房子的一方要补偿给另一方30÷2 = 15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