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人不知情但收了好处费是否违法?
我在一个事情里充当了介绍人,帮双方牵线搭桥。当时我确实不知道里面有一些不正规的事儿,事成之后收了对方给的好处费。现在有点担心,不知道我这种不知情但收了好处费的情况在法律上算不算违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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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介绍人不知情但收了好处费这种情况是否违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不知情”的法律概念。不知情在法律上一般指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其行为会产生违法后果,或者不知道其所参与的事情存在违法性质。这与“应当知道”是不同的概念,“应当知道”是指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当时的情况,行为人有能力也有义务知道相关情况。 如果整个事件本身是合法的,介绍人起到了合理的居间介绍作用,收取一定的好处费通常是被允许的。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这种合法的居间服务中,介绍人基于自己的劳动和付出获得报酬,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 然而,如果介绍的事情本身是违法的,即便介绍人声称不知情,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在一些涉及经济犯罪、诈骗等案件中,如果介绍人虽然主观上不知情,但收取的好处费过高,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市场行情,司法机关可能会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介绍人是否“应当知道”事情的违法性。如果认定介绍人应当知道却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那么介绍人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违法或者犯罪的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有明确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介绍人不知情但收了好处费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所介绍事情的合法性以及介绍人在整个过程中的主观状态和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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