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一部分股权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属于公司分立吗?
我在处理公司事务时,遇到公司打算用一部分股权去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种操作在法律上是怎样认定的,想了解这样做是否就属于公司分立行为,以及这背后涉及到的法律依据和区别到底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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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一部分股权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通常不属于公司分立。 首先,来了解一下公司分立的概念。公司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其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同时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从而实现企业依法分立。它有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被分立企业仍存续经营,同时分立企业作为另一个独立法人存在;新设分立则是将被分立企业分设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立企业依法注销。 而公司用一部分股权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不符合公司分立的特征。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拿出一部分股权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只是一种投资行为或者资产运营安排。公司本身的主体资格并没有因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而发生像公司分立那样的实质性变化,比如不会出现公司的财产分割、股东结构按照分立规则变动等情况。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分立的规定,明确了分立时要对公司财产进行相应分割,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等一系列法定程序。但公司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不需要遵循这些公司分立的程序。 所以,综合概念、特征和法律规定来看,公司用一部分股权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公司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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