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公用了是否属于挪用?


在法律层面,判断公款公用是否属于挪用,需要明确挪用公款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私自把公家的钱拿去给自己用,做一些违法的事儿,或者拿去赚钱,又或者拿了很长时间不还。这里的核心要点在于“归个人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如果是将公款用于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公共事务等公用用途,并且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同时在程序上可能只是存在一些不规范,但没有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一般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不按规定使用公款。在实际工作中,单位通常有一套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流程,即使是为了公用目的,也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和使用公款。 例如,单位员工在处理突发紧急的公共事务时,为了避免损失扩大,来不及办理完整的审批手续就动用了公款,但事后及时补齐手续并说明情况,且款项确实用于公共事务,这种情况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着本质区别。但如果借“公款公用”之名,行个人私利之实,或者故意违反规定使用公款,即使最终款项用在了与工作相关的事情上,也可能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法律责任。 所以,公款公用是否属于挪用,关键在于是否“归个人使用”以及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要考虑是否遵守了单位的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