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口头说了是否管用?
我跟公司口头提了辞职,但公司好像没当回事,也没给我明确答复。我现在有点担心,不知道口头辞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后续会不会有什么麻烦,想了解下具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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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辞职在某些情况下是有效的,在某些情况下则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从法定程序来讲,一般是需要书面通知的。 但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劳动者口头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对此表示认可、同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种口头辞职就是有效的。例如,员工口头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和员工进行了协商,明确表示同意员工离职,并着手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如交接工作、结算工资等,这种情况下口头辞职是被认可的。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口头辞职表示反对或者没有给予明确答复,那么劳动者为了确保辞职行为的法律效力,应当以书面方式再次告知用人单位。因为书面通知可以留下明确的证据,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例如,劳动者仅口头辞职后就不再上班,而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是旷工,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没有书面通知,在劳动纠纷中可能会处于不利地位。 另外,即使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具备法定单方面解除事由(如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也应当采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方式进行,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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