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否必须要进行公证?
我想立个遗嘱来分配自己的财产,但是不知道遗嘱是不是一定要去公证才行。不公证的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呢?我担心不公证的话,以后遗嘱会不会不被认可,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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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遗嘱并非必须进行公证。遗嘱是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进行预先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多种,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每种遗嘱形式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只要是遗嘱人自己亲自书写,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愿,并且签了名、注明了日期,这样的遗嘱就是有效的,无需公证。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只是遗嘱的一种形式,它是指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过去,公证遗嘱具有相对优先的效力,但《民法典》实施后,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再以是否公证来确定遗嘱的效力高低。 所以,遗嘱不必须公证。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来处分自己的财产。不过,公证遗嘱有其独特的优势,公证机构会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严格审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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