橱窗展示是否属于要约?
我开了一家小店,在橱窗展示了一些商品的图片和价格。有顾客说橱窗展示就是要约,他只要表示购买我就得卖。但我觉得没那么简单,想问 问从法律角度看,橱窗展示到底是不是要约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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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橱窗展示是否为要约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当一方发出要约时,它提出的条件是明确的,而且一旦对方同意这些条件,发出要约的人就必须按照约定来履行合同。
接下来分析橱窗展示。一般情况下,橱窗展示并不构成要约,而更倾向于被认定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橱窗展示通常只是对商品进行展示和宣传,其目的是吸引顾客的注意,邀请顾客来和商家进一步洽谈购买事宜。它所展示的内容可能不够具体确定,比如没有明确数量、质量标准、履行期限等合同的关键要素,也没有明确表明商家只要顾客承诺就一定会受约束。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橱窗展示也有可能构成要约。如果橱窗展示的内容非常具体明确,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比如商品的具体型号、规格、价格、数量等,并且有足够的迹象表明商家愿意受该展示内容的约束,例如展示中明确表示“此商品仅此一件,售价XX元,先到先得”等类似表述,那么此时的橱窗展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要约。一旦顾客按照展示的要求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商家就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所以,判断橱窗展示是否为要约,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其具体内容和展示意图来综合判断。如果只是一般性的商品展示宣传,多为要约邀请;若内容具体明确且有受约束的意思,则可能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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