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收到甲方预收款才开外经证明吗?
我在做项目,和甲方签了合同,现在对开外经证明这块不太清楚。我不确定是不是一定要收到甲方预收款之后才能去开这个外经证明,还是说有其他情况也能开,想知道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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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证明,全称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它是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一种证明。开具外经证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认纳税人的身份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避免重复征税等问题。 关于是否收到甲方预收款才开外经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等相关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收到甲方预收款才能开具外经证明。 一般来说,只要纳税人发生了跨区域的经营活动,与甲方签订了相关的经营合同等证明文件,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明。收到甲方预收款并不是开具外经证明的必要条件。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经证明,并在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所以,企业不必等到收到甲方预收款才去开外经证明,只要有跨区域经营的事实和相关合同等资料,就可以按规定流程办理。这样可以更好地规范企业的税务管理,避免因税务问题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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