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中婚姻关系房产纠纷部分有哪些问题?


在婚姻关系中,房产纠纷是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姻关系房产纠纷部分作出了重要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其中涉及的一些主要问题。 首先是关于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简单来说,就是婚前付首付买的房,婚后一起还贷,离婚时房子可能归付首付的一方,但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次是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产权归属情况。 再者是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在房产没有过户之前,赠与方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另外,还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增值部分的处理。如果是一方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是自然增值,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是因为夫妻共同经营、管理等原因导致的增值,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婚姻关系房产纠纷部分的规定,对于解决夫妻在房产问题上的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